1.訴訟保全時效是指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解除訴訟保全的途徑如下:
1.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請人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存在,人民法院也及時撤銷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可執行財產擔保的,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或由資信可靠的擔保人出具的擔保。無論哪種擔保,都應該便於人民法院控制和執行。擔保金額應當相當於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或者申請人請求的價值。在實踐中,擔保壹般由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和信譽良好的大型企業出具。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當是無條件的、無限期的、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受理。保證人提供擔保金額不足的,可以接受,但只釋放相應的價值,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產繼續保全;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如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發現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等。,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