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就在《數字遺產保護憲章》中明確指出,數字遺產是人類特有的知識和表達方式,它包括以數字形式存在的文化、教育、科學、管理信息和技術、法律、醫學等信息,或者由現有的類似模式轉換為數字形式的信息。
學術界普遍認為,數字遺產可以分為物質和精神兩大類。物質數字遺產是指與財產直接掛鉤的虛擬貨幣,如支付寶余額、比特幣等。精神是社會賬戶,個人檔案等。是用戶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形成的虛擬財產。它不僅是用戶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園,也是親人通過傳承獲得的精神慰藉。
數字遺產主要由運營商自己處理。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陳凱認為,《民法通則》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在虛擬財產的定義和範圍尚未完全確定的情況下,做出原則性規定可能更合適。”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發現,《物權法》、《繼承法》及相關解釋只規定了有形之物,數字遺產可能涉及的無形之物的傳承找不到。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我國目前只是以相對保守的方式確認了數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尚未肯定數據的獨立民事權利。“我國現行《繼承法》只規定了實物財產的繼承,沒有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導致數字遺產難以實現實質意義上的繼承,未來需要修改。”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基本由各互聯網平臺的運營者決定。這也為糾紛埋下了隱患。
有學者提出,通信和社交賬號承載著個人隱私、用戶財產、人格等多重屬性,更需要仔細把握背後的繼承問題。
管理和交付都有困難。
陳凱向記者指出,目前將虛擬財產作為遺產寫入遺囑存在權屬難以確認、難以查找、難以傳遞等問題。“由於虛擬財產分散在各個運營商的服務器上,所以有些虛擬財產,比如QQ空間,是比較私密的。”
據了解,目前平臺對用戶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壹是用戶本人只享有賬戶使用權,網絡服務提供商享有所有權。此時賬戶不能繼承,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關閉、刪除或註銷用戶賬戶;第二是用戶擁有所有權,數字遺產是可以繼承的。這時候就需要壹系列的證明材料來傳承數字遺產。
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公司規定用戶賬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如新浪微博、騰訊QQ等用戶服務使用協議規定,用戶申請開通服務後壹段時間內未實際使用服務的,運營商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選擇回收用戶昵稱、賬號或停止服務。
劉俊海認為,處理數字遺產主要從兩方面入手:壹是在平臺上詳細規劃數字遺產傳承的規則,明確數字遺產傳承的流程。當有繼承人時,平臺有義務協助繼承人依法繼承數字遺產。平臺在處理數字遺產時應履行告知、披露、協助、保密等義務,這也是處理數字遺產時應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第二,在立法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時將數字遺產問題考慮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