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涉案價值判斷是治安處罰還是刑事處罰。
警察局對盜竊的處理如下:
1,勘探現場。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人報案,制作立案登記表,開始初查後,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查詢、檢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2.提取證據。物證主要是行為人在現場可能接觸過的觸摸物,以及行為人遺留在現場的其他物品。這些物證從現場提取出來後,還要在實驗室進行處理,以顯示潛在的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證。
3.失物分析。根據被盜人陳述和現場分析,對贓物進行分類登記,作為破案後量刑的參考。
4.現場參觀。通過對被盜群眾和周邊群眾的調查了解,以及視頻資料,可以進壹步取證。縮小嫌疑範圍,逐步確定嫌疑人。
5.破案。根據證據鎖定嫌疑人,實施抓捕。
6.移送審查起訴。經審訊,如果嫌疑人對盜竊行為供認不諱,公安局就移交檢察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訂)。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2020年修訂)
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或者依法取得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