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辦理收養手續的,可按事實收養處理。所謂事實收養,是指不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具有收養本質的收養關系。事實收養作為壹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存在於現實生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承認事實收養為合法有效的收養。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現已廢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之前,即1992年6月65438+4月1日發生的事實收養,只要符合壹定條件,就可以形成收養關系。具體來說,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雙方互為父母。具體可以表現為被收養子女改姓養父母,與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履行對養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有戶口本、檔案等材料。(2)長期同居。* * *同居是父母和孩子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才能得以實現。養父母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給他人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以成立事實收養。(3)切實履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支持、關心、保護和教育,子女對父母的支持和幫助;相互繼承等。(四)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表彰。我認為收養是私人意外,涉及家庭內部關系,外人壹般不太了解。但與當事人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或收養人壹般對此比較了解,可以起到見證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