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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人格權?

人格權是壹個人從出生起就被賦予並享有的人身權,與主體密不可分,不需要任何表現形式或特別授權就能獲得法律保護。人格權的含義非常廣泛,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身體權、配偶權等等。除此之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身權益。人格權的最高利益是生命權,它的使命是維持生命的延續,不允許剝奪他人的生命,不允許做任何有害他人健康的事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89條。

該部分調整因享有和保護人格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壹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和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姓名、頭銜、肖像,但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條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第九百九十六條當事人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責令行為人依法停止有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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