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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