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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對於旅客來說,他們的主要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自己安全、及時地送達目的地。首先,乘客有安全乘車的權利。而且這種安全乘車的權利延伸到隨身攜帶的行李,司機必須對自己駕駛失誤造成的任何乘客損害(包括人身和財產損害)承擔責任。其次,旅客有權要求承運人及時將自己送到目的地。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有不合理的延誤,不得中途停車辦理私事。由於承運人的故意延誤,旅客未能及時到達目的地的,承運人必須承擔旅客所遭受的損失。1.支付車費及相關費用的義務:這是乘客最基本的義務。實行計價器運輸的,票價以計價器顯示的價格為準,其他運輸方式以雙方協商壹致的價格為準。另外,按照行業慣例,過橋過隧道的費用應該由乘客支付。至於車輛油耗和駕駛員駕駛過錯造成的額外費用,由承運人自行承擔。2.危險品申報告知義務:出租汽車客運合同屬於客運合同。如果按照合同法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危險品或者在行李中攜帶危險品,那麽旅客不得攜帶任何具有壹定危險性的生活用品(如農藥、少量鞭炮、裝滿液化器的鋼瓶、易燃橡膠水、壹定數量的打火機等。),這其實很難做到。我們認為,出租汽車客運合同不同於鐵路、船舶、航空等大型公共交通。乘客攜帶少量危險品上車,只要承運人同意承運,合同仍然可以成立。鐵路、輪船、航空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是公共安全計劃,考慮到眾多乘客的安檢難度,嚴格限制個別乘客攜帶危險品登機是完全必要的。出租車在小區域內運輸,駕駛員很容易檢查乘客攜帶物品的危險性,並能對這些物品的危險程度做出合理的判斷。是否同意載他們取決於司機本人。當然,旅客壹定要告知承運人自己攜帶危險品的事實,以便做出相應的判斷。如果乘客沒有將這壹事實告知駕駛員,並因此造成駕駛員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另壹方面,如果是我自己造成的損害,我會承擔全部責任。3.不幹涉駕駛義務:乘客不得要求駕駛人代替駕駛人本人駕駛車輛,不得要求駕駛人超速、橫穿馬路或者逆向行駛,不得要求駕駛人闖紅燈,不得無理惡意指責駕駛人駕駛技術,不得幹擾駕駛人駕駛。給承運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造成自身損害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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