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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人行道違反了哪條法律?

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挖掘人行道,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挖掘人行道的處罰:

1.破壞人行道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可依法處以罰款;

2.給過往人員、車輛和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3.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5.在橋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

6.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

7、其他損壞、占用城市道路的行為。

綜上,擅自挖掘人行道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高速公路上的人行道屬於公共財產,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

(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及時填補或者修復位於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附屬設施的缺陷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期滿後,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電桿等設施,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未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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