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謂虛假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證明文件的內容不真實,或者捏造、編造、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假的,可以是全部假的,也可以是主要內容假的。就其表現而言,因各種文件內容不同而有所不同。提供虛假文件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不嚴重的,即使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虛假證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給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利益相關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為公司非法發行股票、低價轉股、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虛假出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虛假證明;造成不良影響的;等壹下。根據相關規定,構成偽造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與證券發行有關的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有關的虛假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三)在重大工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有前款行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