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它誘導好評,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部分商家誘導消費者對商家或商品進行好評,使得其他消費者對商家商品或服務信息的認知與現實有偏差。本質上也是壹種誤導性的虛假宣傳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
1,欺詐交易手法;
2.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促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賄賂手段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於,行賄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並不體現在交易對手的正規賬目中;
3.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廠家、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使公眾知曉;
4.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5.掠奪性定價:掠奪性定價是指經營者以碾壓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性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碾壓對手,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出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降價銷售的商品,不屬於掠奪性定價;
6.欺騙性有獎銷售、大獎銷售:經營者通過謊報有獎或者讓知情人中獎的方式銷售商品,以有獎銷售的方式宣傳產品質優價廉,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7.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做出的綜合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並與屬於經營者的財產內容形成特定的信譽。通過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人必須是經營者。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和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