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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規則,也稱為米蘭達警告

“米蘭達警告”的語境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1963 3月3日深夜,在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壹家電影院工作的女孩(18歲)下班回家,突然壹輛汽車停在她面前。壹名男子下了車,抓住他的胳膊,壹只手捂住他的嘴,把她塞進車後座,捆住她的手腳,在車裏強奸了她。女孩被釋放後,立即跑回家報警。根據她的描述,警方在3月13日逮捕了米蘭達。逮捕後,警察“排隊”被告,受害女孩當場指認米蘭達是罪犯。米蘭達也認罪了,寫了認罪書,簽了字。法院以米蘭達的供述和供詞為證據,認定米蘭達犯有綁架罪和強奸罪,分別判處她20年和30年有期徒刑。米蘭達不服,在獄中多次致信美國最高法院上訴,最終成功。這是美國刑事訴訟領域具有裏程碑意義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被告認為自己當時的供述是被迫的,警察違反了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該條規定不得強迫被告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美國最高法院同意被告的觀點,認為雖然被告沒有受到身體上的強迫,甚至沒有人直接告訴他必須招供,但“心理”強迫是存在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宣布,警察局審訊室的“氣氛”令人擔憂。現代審訊采用“攻心”戰術。審訊在室內進行,與外界隔絕,現場除被告外全是警察。警察問的不是被告做沒做,而是為什麽做。此外,警察還用各種方法放松審訊者的警惕性,如經常假裝同情或將犯罪的責任轉嫁給受害人或社會,讓審訊者覺得案件沒那麽嚴重;或者胡蘿蔔加大棒,有時粗暴有時溫柔。這壹切,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給審訊人員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這樣的口供可信度很低,不應該作為法律證據。所以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在審判前,警察必須明確告訴審訊者:(1)有保持沈默的權利;(2)如果妳選擇回答,妳所說的壹切都可能作為對妳不利的證據;(三)有權要求律師出庭;(4)如果沒錢聘請律師,法院有義務為他指定壹名律師。這就是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產生的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如果在審訊過程中,警方沒有提前給出上述四條警告,那麽被審訊人的供述將不允許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自米蘭達案判決以來的30多年裏,這壹法律規定現已為美國的婦女和兒童所熟知。所以嫌疑人被捕後,壹般會說“我要和我的律師談談”或者“在和律師談之前我什麽都不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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