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補充鑒定的內容是什麽刑事訴訟法第121條:偵查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有關規定:第七節鑒定第壹百壹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壹百二十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簽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壹百二十壹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第壹百二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也叫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受司法機關委托或者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性意見。是訴訟中的證據之壹。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通常的鑒定有: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毒物鑒定、痕跡鑒定、文件鑒定、筆跡鑒定、物品鑒定、公司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鑒定結論只對案件中應當明確的具體問題作出結論和判斷,不負責對法律問題作出結論。鑒定人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簽字。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必須證明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綜上所述,在壹些復雜的案件中,為了調查案情,警方會邀請有專業知識的相關人士進行調查,對壹些專門的問題進行鑒定。鑒定完成後,鑒定人要寫出鑒定結論,最後由鑒定人簽字確認。鑒定是必要的,是證據的體現,是案件的有用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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