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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離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離婚的規定如下:

1,加30天離婚冷靜期。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只需帶以下材料:

(1)符合條件的離婚協議書;

(2)雙方照片;

(3)戶口簿;

(4)身份證;

(5)結婚證,離婚可以當場辦理。

從今年開始,增加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雙方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要等待30天。如果任何壹方在30天內不願意離婚,他們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要在30日內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錯過時間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離婚協議要明確寫明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出具離婚證之前,除了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外,還必須就“債務處理”達成壹致意見。

3.增加離婚的法定條件:“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壹年的。”

相關法律規定的離婚法定條件主要包括: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壹方被宣告失蹤的;

在上述五個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壹個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4.增加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相關法律增加了明確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時間點,離婚登記的日期,離婚判決生效的日期,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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