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薪資協議需要滿足某些條件:
1.工資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達成的,沒有任何強制性質;
2.工資協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工資協議必須經過書面確認,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
工資協議作為合同的壹種,必須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無效條款不能生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工資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合同不明確,可以重新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合同原條款經協商壹致變更的,也可以就變更後的條款簽訂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約定不明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