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孕婦勞動法》規定

《孕婦勞動法》規定

《勞動法》關於孕婦的規定如下: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按照無過錯或者經濟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

3.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列於本規定的附件;

5.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6.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和評聘不受影響。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申請仲裁需要以下材料:

1,兩個仲裁申請;

2.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3.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

4.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很多對孕婦的照顧政策。只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行使權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 上一篇:公司員工與公司簽訂工作年限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定福利?
  • 下一篇:中國的死刑方法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