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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死刑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我國的死刑除了死刑立即執行外,還包括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給予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處罰,在刑法中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15至20年;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中國執行死刑有兩種方式。先開槍,即用步槍從死刑犯的後腦勺開壹槍。行刑時,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者(警察,不同於普通警察)用步槍從後腦勺射出壹槍。如果射偏了,再補壹槍,直到犯人死。法醫檢驗,犯人已經死亡,然後屍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二、註射,這是最近廣泛使用的壹種行刑方式,行刑時將犯人綁在椅子上,法醫將藥物(壹般為麻醉劑、肌肉松弛劑、心跳阻滯劑)通過靜脈註射到犯人的手臂上,犯人壹般會在幾分鐘內因心臟驟停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自行火化。死刑的適用對象如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這壹規定,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這裏的犯罪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即所謂十惡不赦的犯罪。需要指出的是,極其嚴重的犯罪是刑法總則的壹般規定。在刑法中,往往對適用死刑的條件作了詳細規定,如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時,還應當遵守刑法總則和分則中上述適用死刑的條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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