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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壹、債務轉移的法律依據

壹般認為,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諾,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協議。債務轉讓必須經三方同意。

二、債務轉讓的法律後果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債務承諾有效成立後,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事後不履行債務義務的,債權人不得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不履行債務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還款能力不承擔責任。共存債務承諾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債務關系,成為新的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的,按照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轉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原債務人的抗辯。這適用於豁免債務承諾和共存債務承諾。如果債務無效,第三人作為新的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如果履行期未滿,新債務人也可以抗辯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此外,在雙邊合同中,也可以同時主張抗辯權。但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債務的非因果性,沒有特別的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因果行為的原因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債務本身的抗辯原因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與其壹起從債務中轉移。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附隨債務。例如,附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給第三人。但是,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如果保證債務不隨主債務轉移給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第三,債權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壹般是原債權人將其債權有償轉讓給新債權人,雙方會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債權憑證。那麽,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在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時要求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或者將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這樣既可以避免轉讓不生效的風險,又可以明確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各種抗辯。如果轉讓合同簽訂時原債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拒絕向新債權人清償債務,導致進入訴訟,原債權人在起訴前通知債務人也不遲,因為法律只規定了通知義務,沒有規定通知時間,但不得晚於債務履行時間。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546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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