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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壹致時,

由國務院裁決。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黨委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應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他應當決定在該地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的選擇與適用。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壹般可以根據下列情況適用:

1.法律、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應當優先制定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部門規章,或者中央宏觀調控事項、需要全國統壹的市場活動規則、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以及其他需要全國統壹的事項的規定;

3.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地方性法規和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優先適用。

4.地方性法規對屬於地方事務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應當優先考慮;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事項,優先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裁定;

(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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