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包含和附加的數據,用於識別簽名人的身份,表明簽名人認可該內容。通俗地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加載在電子文檔上的電子簽名,其作用類似於紙質合同上的手寫簽名或公章。
電子簽名的作用有:壹是可以證明文件的來源,即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二是表明簽署人對文件內容的確認;第三,構成了簽名人對文件內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的基礎,事後不能否認。
第壹條為了規範電子簽名,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所含的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性或者類似方式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存儲的信息。
第三條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書、文件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數據電文
第四條能夠有形地表現其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備查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始形式要求:
(a)能有效表達內容並可隨時使用;
(2)能夠可靠地確保內容從最終形成時起保持完整和不變。但是,在數據電文中增加背書以及在數據交換、存儲和顯示過程中改變形式並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