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婚姻法的新內容是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之間要忠貞不渝,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共分六章,包括總則、婚姻、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附則,第***51條。
1980 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於6月1981日起施行。1950年5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 4月28日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修訂。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0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