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自尋煩惱的主觀惡性
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通常具有尋釁滋事、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主觀故意。他們往往出於個人感情、利益沖突或其他不正當目的,無端挑釁和騷擾他人或社會。這種主觀惡性是判斷尋釁滋事罪的重要因素之壹。
二、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的方式很多,包括但不限於辱罵、毆打、損壞財物、攔停車輛、堵塞交通等。這些行為通常是公開的、挑釁性的和破壞性的,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和公共和平。法院在判決尋釁滋事罪時,會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及其對社會的實際影響。
第三,尋釁滋事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
尋釁滋事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也是判斷該罪的重要因素。法院會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公共秩序混亂,公共安全受到威脅,是否給受害人造成身體或財產損失。社會危害性越嚴重,越有可能被判定為尋釁滋事罪。
此外,法院還會考慮加害人是否有前科,是否認罪悔罪,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等。這些因素可能會對量刑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方式和社會危害性。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根據相關法律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尋釁滋事案件時,會根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和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