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的社會生活中,為了加強對產品的宣傳,也為了增加產品的知名度,很多商家會選擇使用他人的肖像進行商業目的的宣傳。但是有時候,使用別人的肖像是不被批準的。那麽商家侵犯肖像權怎麽處理呢?相關回答和分析如下。如何應對商家侵犯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第壹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壹般來說,如果肖像權受到侵害,權利人會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如果認定侵犯肖像權,有的法院會支持原告關於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這是壹種損失。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中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肖像權的“不當使用”。這種不當使用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就可以隨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將這類侵權行為限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制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結合以上可以看出,如何處理商家侵犯肖像權的問題,需要聯系實際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肖像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找商家協商賠償,無償使用肖像的,可以采取相關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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