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客要求退票,應按客票的“航班聯”和“旅客聯”或客票未使用部分辦理。
3.退票只能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行程終止地的承運人售票處或其銷售代理處辦理。
4.票款只能退還給旅客本人或車票的支付人。
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24小時、2小時內要求退票的旅客,收取旅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兩小時內要求退票,收取旅客票價20%的退票費;如果您在航班規定的起飛時間後要求退款,將被視為錯過航班。
6.持聯程票或返程票的旅客要求退票的,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
7 .革命傷殘軍人要求退費的,免收退費。
8.持嬰兒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9.持不定期車票的旅客,如需退票,應在車票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辦理退票手續。
10.旅客在該航班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機票價格不予退還。
11.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次變更或者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的,始發站應當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當退還全部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收取退票費。
12.如果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要提供醫療單位的證明。所有機票在始發地退票,未使用航段的機票在經停地退票,不收取退票費。
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和行李國內運輸規則。
第二十壹條旅客因承運人或者旅客的原因,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部分或者全部航程的,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
要求退票的旅客,憑客票的“航班聯”、“旅客聯”或客票未使用部分辦理。
退票只能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行程終止地的承運人售票處或其銷售代理處辦理。
票價只能退給旅客本人或車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條旅客自願退票的,除提供有效客票外,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按照下列條款辦理:
(1)旅客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24小時、2小時內要求退票的,收取旅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兩小時內要求退票,收取旅客票價20%的退票費;如果您在航班的預定起飛時間後要求退款,將被視為錯過航班。
(2)持有聯程票或回程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按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
(三)革命傷殘軍人要求退費的,免收退費。
(四)持嬰兒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五)持有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當在客票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辦理退票手續。
(6)旅客在航班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機票價格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次變更或者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的,始發站應當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當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不收取退票費。
第二十四條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醫療單位證明,在始發地退票,未使用航段的車票在經停地退票,不收取退票費。
患病旅客的隨行人員要求退票的,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