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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舉報、投訴、舉報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公安機關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舉報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移送主管機關,並通知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

2、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對人民法院系統內的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是劃分和確定某壹級或同級人民法院的事。只有在法院組織體系內確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才能依法實施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依照規定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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