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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談談從夏到魏晉南北朝的法律發展趨勢。能從中得出壹些啟示嗎?

夏朝夏朝是中國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壹直被稱為“虞刑”。《李周太公司刑》註:“夏刑二百,鞭刑三百,宮刑五百,鞭刑壹千。”中國古代刑的含義與法的含義相同,刑的出現標誌著夏代法律制度的出現。商朝的“唐刑”是商朝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取舊衣而糾法”。商朝有成文法律,在古代文獻中有明確記載,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很嚴厲,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和監禁。甲骨文中,有象征嚴刑峻法的文字;《建稿》載:“誅陰□而殺其義刑。”戰國時期荀子也說:“刑名從商。”周朝和西周的法制在西周因為有了夏商而更加成熟。《魯刑》對犯人執行五刑的規定多達3000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款水平和贖回制度。春秋戰國時期,奴隸制法律制度解體,各諸侯國法律制度大變,成文法紛紛頒布。鄭在位時,其子出《丁,以為國之常法》(杜預註於左公六年),鄧編《祝星》。晉國還“鑄刑鼎,抄範所撰刑書”(《左傳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誌著奴隸制的解體。封建制度建立於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相繼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六經,即賊、賊、囚、捕、雜、儀。《國法經典》是第壹部以刑罰為中心,綜合各種法律的封建法典。秦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實行法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律為法,制定了六部秦律。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的法令。西漢時,蕭何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九章法》,以法、令、分、比的形式建立了壹套法律體系。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實質是儒在國外,儒在國內。正如漢高祖宣帝所說,“漢家有自己的制度,這種制度是建立在道家的霸權之上的”(《漢書·元帝紀》)。這壹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也壹直是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三國兩晉六朝三國兩晉南北朝,都是編典的。曹魏對法律進行了重大修改,制定了《魏律》18條,改漢律為刑名,居全法之首。規定五種刑罰,進壹步規範刑罰名稱;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八種權貴在審判中享有特權的“八項意見”也被正式提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才的使用不如權貴的使用”。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後來,如晉法、北齊法應運而生。北齊法律首創“十大罪”(又稱“十惡罪”);北魏南朝律中規定的“官對官”制度,對後世封建禮教產生了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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