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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的法律責任

1,這樣的行為是中介。

2、中介的法律責任: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信息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

由於經紀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經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有關事項。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般情況下,中介很難判斷偽造的文件,超出了自己的能力範圍。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不是擔保責任,而是謹慎勤勉的責任,只要合理註意即可。

中介沒有義務保證他人的信用。中介只是中介,中介介紹的第三人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如果第三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中介不承擔責任。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賠償。

如前所述,中介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如在明知賣方不是業主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介紹給買方,給買方造成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的,不要求委托人按照成交價1%支付報酬。

擴展數據

1.中介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為委托人提供公證、代理和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

2.代理機構特指提供律師、會計師、收養服務,以及專利、商標、企業註冊、稅務、報關、簽證代理服務的機構。

3.信息技術服務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咨詢、招標、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等服務的機構。

4.加強外部公司治理機制的有效性,需要減少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5.投資者通過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管理業績,從而做出投資決策。為了取得公眾的信任,管理層編制的財務報告必須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投資銀行等各種中介機構的審計,並提供認證意見。

6.因此,各類中介機構,特別是對上市公司財務會計信息進行獨立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在上市公司IPO中承擔主承銷責任的投資銀行能否充分履行受托責任,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對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積極意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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