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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0條規定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這壹條適用於所有類型的貸款合同。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二元構成”是指我國長期以來將借款合同劃分為金融機構貸款和非金融機構貸款。同樣,基於這種二元結構,貸款合同的利率監管也是雙重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管制。2015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了三個區間,其中24%以下為有效區間,24至36之間為自然債務區間。36%以上在無效區。

2020年8月公布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版18,自2020年8月20日起實施。三區模式戛然而止。根據修改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為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約15.4%。

修改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逾期利率上限是貸款期間利率下限不變。刪除法定逾期利率,但規定貸款期限內約定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按照修改後的司法解釋辦理。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2065438+2009年8月20日之前,可以參照原告起訴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的報價利率確定保護利率的上限。當然,這裏強調的參考是靈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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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該承諾超過承諾期限。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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