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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增加債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中增加索賠的法律規定

關於追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實踐中,筆者認為逾期增加或變更的索賠應按以下情況處理:

1.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後舉證。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種現象仍然普遍存在。但大部分對立雙方不同意質證延遲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很多。比如,甲方以乙方出具的債務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壹審通過法院要求乙方返還債務。二審中,乙方向法庭出示了其償還欠款的證據(足以證明償還欠款的事實),但原告拒絕質證。本案中,無論法官是根據法律事實維持原判,還是根據客觀真實發回重審,根據證據規則,法官只能以被告不能舉證為由維持原判,導致當事人因舉證超過期限而敗訴。

2.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根據這壹規定,法官應當向當事人解釋影響事實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法律關系。在充分體現這壹規定優越性的前提下,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實現正義,始終是審判工作的最終目標。比如人身損害賠償,當事人起訴要求賠償的既有死亡賠償金,也有精神損害撫慰金,但現行法律規定這兩種請求權合並,當事人只能支持其中壹種,不能改變自己的主張。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非常必要的。

3.原告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相關的訴訟請求後,原告還可以追加或變更訴訟請求,那麽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請求追加或變更就會重復,嚴重影響案件審理周期。因此,壹般情況下,當事人請求增加或者變更訴訟,應當在人民法院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不予準許。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不壹致為由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我們在民事訴訟中增加債權時,需要在壹定期限內增加。壹般需要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相關的主張之前制作。另外,我們在增加訴訟請求時,需要有新的證據才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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