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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房人均面積多少平方米?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

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以上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超期居住新占用的土地面積應與原宅基地面積壹並計算。移民宅基地標準按區有關文件執行。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實行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平原或山區縣(市)人均耕地不足壹千平方米的,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壹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33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467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地方政策有差異,以地方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居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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