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務項目分包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承接勞務的主體單位是勞務公司,但我國勞務的真正承擔者是承包人,但沒有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對承包人收房的限制,建議在《建築法》等法律條文中禁止或規制承包人類型的分包項目;各級行政部門或建築行業管理部門對勞務公司或工程勞務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夠,建議政府單位和工商部門承擔多渠道培育和建立合格的勞務公司;同時,監理單位對項目勞務部門進行有效監督,通過抽查或檢查的方式,檢查分包情況;由於現有制度不完善,勞務人員普遍法律意識比較薄弱,有關部門應承擔起向勞務人員宣傳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責任,也要聽取基層工人的工作意見,以便制定更完善的勞務分包制度;建築工程本身的質量問題和工程細節都會影響到建築本身的安全。為了更好地保證項目的合格性,有必要對建設項目的各個方面進行嚴格限制。分包可以存在,但層層分包會影響上級單位與下級部門溝通的及時性,決定施工責任的有效性。多方分包可能更不利於確定有資質的單位是否會承接工程。目前我國包工頭性質相當普遍,包工頭的組織形式多由沒有資質、沒有團隊紀律、沒有工作能力的老年人組成,所以壹旦發生相關事故或工程質量問題,沒有更好的解決和處理能力。因此,限制勞務分包不是施工單位的額外義務,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各方的人身安全,也是為了保證建築本身的工程質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