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最高權力機構是公民大會。所有年滿20歲的男性公民都有權參與並享有平等的立法權、投票權和監督權。
2.公民有機會輪流任職,每年6個公民中有1人擔任公職。所有公職的任期為壹年;在其他公民任職之前,曾擔任公職的人不得繼續任職。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的基本原則。官員必須依法行事,壹旦觸犯法律,就會受到懲罰。伯裏克利被指控玩忽職守,受審並被罰款,當時他還是首席將軍。
4.其特點是權力重疊:公民大會的立法、陪審團法庭的行政和500人會議的行政相互制約。它不同於現代的三權分立:三者雖有分工,但不是平行關系,而是立法機關監督下的行政與司法的分權。
局限性:
1是男性公民的民主。限制另壹部分社會的權利和發展。它是偉大文明的催化劑,是在剝削和壓迫非雅典公民的基礎上維持社會不公正的暴力機器。
2.是小國寡民的民主。管理者需要德才兼備,有公眾威望,但抽簽、輪流坐莊的方式意味著素質低的人也同樣享有參政議政的權利。
3.因為它是建立在奴隸制基礎上的,本質上是奴隸主對奴隸和非公民實施專政的工具。這就決定了它有壹個巨大的狹隘性:大多數奴隸失去了自由,不享有公民權。
4.在伯裏克利時代,享有權利的公民總數約為3萬至3.5萬人,而參加公民大會的人數通常不到3000人。奴隸主上層壟斷十將軍之位,操縱內外政策。
擴展數據:
雅典民主有兩個基本原則。壹是公民的平等參與。它比後來的任何政治制度都更強調平等。當然,這是公民群體內部的平等,不是所有人的平等。
除了公民大會,包括500人的議會,任何機構或職位都是集體決定。雅典的官職通常不是由壹個人擔任,而是由十個人擔任,比如十個將軍。
壹個官職的責任由擔任該職的十個人分擔。他們對自己負責的事務進行討論和投票,最後做出決定。這種制度把集體決策強調到了極致,時刻保持戒備和警惕。
有壹點必須明確:民主是在推翻暴政之後建立的,而暴政恰恰是個人統治。民主視個人統治為敵人,它從根本上消滅任何形式的個人統治和權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雅典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