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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法規壹般有三種形式,即()

教育行政法規壹般有三種形式,即(條例、辦法、規定)。

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為實施和管理教育事業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我國,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65438至0982號通過的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內容上,它是為某壹類教育管理事務發布的行為準則,而不是為某壹具體事件、具體問題做出決策;在形式和結構上要規範,在時效上要相對穩定;它的制定、驗證和發布必須經過法律程序。這種形式在所有國家都很常見。

壹般有三種名稱:對行政工作某壹方面作出全面系統規定的,稱為“規定”;如果對行政工作的某壹方面作出壹些規定,就叫“規定”;對壹項行政工作作出更具體規定的,稱為“辦法”。

行政法規草案的批準方式有兩種: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經國務院總理批準。發布經審查批準的行政法規有兩種方式:由國務院發布;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

無論采用哪種審批方式或發布形式,效果都是壹樣的。在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教育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高於其他法規。所有地方教育法規、教育規章制度等。,不得與他們發生沖突。

教育法規的概念:

教育法規是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主要是指與教育有關的專門法律、法令、法規、規章和章程,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調整與教育有關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範性規定。

在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法”,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行政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稱為“地方性教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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