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妳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或凍結對方的資產,怕對方藏匿或轉移財產。
但這是有風險的,因此法院另有規定:為防止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人民法院壹般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的擔保。
也就是妳想保多少資產,妳需要提供同等金額的擔保。
但在以往涉及訴訟財產保全的案件中,很多申請人因資金周轉緊張、自有資金或實物資產價值不足或評估執行需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或短時間內找不到合適的擔保人,給債務人留下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導致案件賠償執行困難,也就是俗稱的“勝訴賠錢”。這種不合理的現象不僅違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則,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以來飽受詬病。
以上是保險公司訴訟保全的相關內容。
1.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能夠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有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
2.保險公司準備起訴,或者已經起訴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對當事人進行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保險公司能保證財產保全嗎?
有可能;
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即把保險產品設計成虛擬的抵押物,為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提供保障。在這類保險中,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是該保險產品中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是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中提供“附隨保險產品”的主體。保險公司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中的保證人,只是像生產“實物產品”的生產者壹樣,向被保險人銷售其產品。被保險人,即財產保全申請人,以其購買的產品作為抵押物,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和保險單固有的內容履行義務。
這種擔保是指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視為壹種與金錢擔保、財產保護具有同等功能的抵押物。當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根據保險產品的合同約定,請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以確保被保護人遭受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進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保障的目的。
訴訟保全責任保險的創設是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創新。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財產保全擔保的規則,但並沒有限制抵押物的形式。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不僅具有財產保全保障規則的功能,而且打破了保障規則的局限性,由保險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降低訴訟雙方和法院的保全風險。
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因錯誤申請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降低申請人的風險,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保險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訴訟保全的申請人是投保人,被申請人是保險受益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既是保障又是責任,是普通保函所不具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