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官兵福利。
(三)解決官兵特殊困難。
(四)關心官兵的身心健康。
(五)解決官兵住房問題。
(六)做好家屬就業和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七)鼓勵和支持官兵學習成才。
(八)切實維護官兵合法權益。
(九)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惠政策。
(十)豐富官兵文化生活。
獲得全國勞動模範、省級勞動模範、省級優秀人民警察、省級“五壹”勞動獎章等以上表彰獎勵和榮立二等功1次以上、三等功3次以上的幹警屬於辦事員,經考察考核符合崗位要求的晉升為副處級偵查員,擔任副處級偵查員後獲得上述表彰獎勵的,經考察考核晉升為正科級偵查員;在派出所工作15年以上的民警和擔任股級實職幹部8年以上、年齡在48周歲以上的人員,經考察考核符合任職條件的,晉升為副科級偵查員。擔任真正副科級領導幹部10年以上、年齡在50歲以上的幹警,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晉升正科級領導幹部。建立警察年度體檢制度;為警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建立英雄模範療養制度;建立養老金補貼制度;建立警察學歷教育獎勵和補助制度;落實探望患病住院民警和退休同誌制度;建立貧困警察救助體系;嚴格執行年休假制度;實行表彰獎勵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六條對在執行任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民武裝警察,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七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軍銜制度,軍銜制度的具體內容由法律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八條人民武裝警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軍人權益。
對協助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