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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國家土地復墾政策。

開墾荒地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方可進行土地開發。農民私人開發的土地不受法律保護。政府征用土地的,只能按照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補償標準壹般為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我們需要看這裏的土地性質來分析補償(不是賠償)的問題。

如果屬於荒地,那麽根據憲法第九條,荒地可以屬於國家,也可以屬於集體。

要看土地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

如果是國家所有,鎮政府征用不是征用,而是代表國家使用,不需要補償非法種地的人。

如果是集體所有,應該按照土地管理法進行補償。

《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有明確規定: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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