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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的,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民間借貸是壹種歷史悠久、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提供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都可以發生民間借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被告的住所

被告是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

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受款人所在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的“受款壹方所在地”有兩種情況:壹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雙方就是否出借涉案貸款發生爭議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雙方就是否歸還或支付涉案貸款及利息發生爭議時,貸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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