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範圍和地域範圍內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如果跨區域買賣煙草制品,很可能面臨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無證經營且數額較大的,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也可以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範圍和地域範圍內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從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超出其經營範圍和地域範圍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向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進貨總額5%以上0%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