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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挪威、芬蘭如何妥善解決農村環境汙染問題?

控制環境汙染的方法。

1,加強監督管理

新環保法強化監督管理措施,進壹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和江河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在政府對排汙單位的監管方面,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突出問題,新法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在上級政府機構對下級政府機構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規定了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的監督責任。

2、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新環保法規定每年的6月5日為環境日。

為了進壹步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新法規定公民應當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同時補充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的損害。

3.國家建立和完善環境監測體系。

新環保法完善了環境監測體系。

新法通過規範的制度保障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評價的統壹,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監測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壹布設監測網絡,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4.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法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有關社會組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五年以上並具有良好信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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