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壹)職工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勞動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且權利義務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審理壹個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認定等鑒定結論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2.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四十七條。
二、勞動仲裁案件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的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進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五)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庭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的審理。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