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十二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他的監護人應該承擔壹定的民事賠償。對故意傷害的未成年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從法定年齡起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準確地說,刑事責任年齡應該是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法律行為並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未達到法定年齡的,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2.哥哥姐姐;
3.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必須征得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壹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壹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該有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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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