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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議的期限是多少天?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復議?

申請復議的期限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包括: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拘留等行政強制措施;以及與許可證、執照相關的行政許可的變更、中止和撤銷。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原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的期限不滿六十日的,依照本法規定,即申請復議的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六十日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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