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如果壹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受到另壹方的欺騙、脅迫或誤解,可以撤銷協議。
2.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離婚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如果協議的內容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可以撤銷協議。
3.該協議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如果離婚協議的內容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那麽可以撤銷協議。
4.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未就協議內容達成壹致。離婚協議書需要在離婚登記的時候提交。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又未就協議內容達成壹致的,可以撤銷協議。
5.壹方在簽署本協議時處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如果壹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處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導致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那麽可以撤銷協議。
在這些情況下,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協議是否具備撤銷的條件,並做出相應的判決。
總而言之:
在某些情況下,離婚協議可以撤銷。這些情形包括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第三人權益、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且未達成協議、簽訂協議時壹方處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等。當這些情況發生時,受害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8條規定: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0條規定: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3條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