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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WTO專家翻譯壹段英文。

我國加入WTO後,可以享受壹系列權利,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但在法律上,我們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如何使我國法律法規與WTO系列規定不沖突。人們常常把國際法稱為“軟法”,因為國際法的遵守主要是通過國際社會輿論形成,借助人們內心的信仰、道義力量來實現的,是壹種不準確的標準。此外,各國為了彼此尊重、聯系方便和友誼合作,往往相互之間也采取各種國際禮讓。但是這些壹旦與某個國家的實際利益相沖突,那麽利益至上的原則,就會阻礙國際法效力的實現。同時,有關國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就這壹方面而言,它像強制實施的國家法律那樣沒有保障和有力措施,確實是“軟手段”。但事實上,近兩個世紀以來,國際法壹直在作為國際交往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而不斷發展。各國不僅通過其議會和政府宣稱願意遵守作為國際行為規則的國際法,而且各國為了使國際法更好地在國內因有效實施而適用,不是使用“轉換”的方式使國際法變成國內法的具體規則,是使用“合並”的方式直接在憲法中承認國際法的效力。我國的程序是“轉化”法和“合並”法並用。我國的憲法雖然沒有就國際法上的壹般在國內的適用與地位作出規定,但為此在某些家規中配備了專門條款。如《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規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與我國的民法有不同的規定,“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國法律與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可以適用國際公約”。此外,為了履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還制定了壹些特殊的規則,以便將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我國為履行有關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的兩個維也納公約而制定的《外交特權與豁免規則》和《領事特權與豁免規則》,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5)顯然,我國是遵守國際法的規定的。WTO作為壹個國際組織,其制定的規則也是我國尊重和執行的。事實上,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采取相應的立法措施與建立和完善我國市場經濟法制的目標是壹致的。只是加入WTO對我國現行法律的修改、補充設置得更快更全面的壹個要求。

中國在改革中不斷深化,在摸著石頭過河的長期實踐中,已經深刻認識到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性:1st,自1948總協議文本生效以來,反傾銷措施已經被現行國際貿易體制確認為是壹種合理合法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手段。反傾銷法作為維護國際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產業的壹種合法手段,與其他反補貼法、反壟斷法、類似批準的保障條款等相比,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反傾銷方法的實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傾銷造成的侵害。它使進口物品在不受傾銷影響的前提下,進入中國市場。使進口物品真正體現市場價格,參與市場公平和權利競爭。反倒是傾銷生效期,進壹步提高中國企業自身的競爭實力。客觀上,海外進口品因為被征了反傾銷稅,而不得不提高產品價格。這對受到雙重傷害的中國家電業來說,給了他們壹個喘息和調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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