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評中國入世原則(復關三原則)

評中國入世原則(復關三原則)

如下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成立於1995 65438+10月1,其前身是關貿總協定,成立於1947。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世貿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處於平等地位。它除了執行多邊貿易協定,為原關貿總協定組織的多邊貿易談判提供論壇外,還負責定期審議成員的貿易政策,統壹處理成員間的貿易爭端,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壹致性。

壹、世貿組織的基本法律原則

1,公平貿易原則,各成員的出口貿易經營者不得采取不公平貿易手段進行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特別是不得以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在其他國家銷售產品。

世貿組織強調,當以傾銷或補貼方式出口國內產品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存在實質損害威脅時,進口國可以根據被損害國內產業的指控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同時,世貿組織強調,反對成員濫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來實現其貿易保護目的。

2.關稅減讓

“關稅減讓”壹直是多邊國際談判的主要議題。關稅減讓談判壹般在產品的主要供應商和主要進口商之間進行,其他國家也可以參加。雙邊減讓談判的結果可以由其他成員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不經談判而適用。

3、透明度原則

要求所有成員及時公布有關對外貿易管理的有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司法判決,以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熟悉;還應公布成員國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有協定和條約;各成員應統壹、公平和合理地執行其領土內的所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司法判決。

4、按照“國營貿易企業”的原則

世貿組織對國營貿易企業的主要要求是,在進出口采購或銷售時,只應以商業考慮為標準,並向其他成員企業提供充分的競爭機會參與這種采購或銷售。

5.非歧視性貿易原則

具體體現為“壹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其中,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如果壹個成員給予另壹個成員某種優惠待遇,就應該“立即無條件地”將同樣的優惠待遇擴大到所有成員,以確保沒有壹個成員受到“歧視性”待遇。

6.全面禁止和數量限制的原則

在貨物貿易方面,世界貿易組織只允許“關稅”保護,而禁止其他非關稅壁壘,特別是以配額和許可證為主要形式的“數量限制”。然而,禁止數量限制也有壹些重要的例外。比如,允許國際收支困難的國家實行數量限制;發展中國家的“幼稚產業”也允許受到保護。

  • 上一篇:農村個人私占道路如何舉報?
  • 下一篇:如果不還錢,要多久才能拿回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