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醫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非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及其他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滿654.38+0000元的,處以654.38+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並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被吊銷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名單;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法取得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非法生產的產品及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處以65438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前款規定,非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和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醫藥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沒收,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二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處5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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