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執行案件?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權限由雙方約定,因此必須簽訂委托合同。被申請人無資產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案件終結)。代理權限如下:代理申請強制執行;代為辦理申請執行的相關事宜;代其與被執行人和解,代其簽訂和解協議,承認、變更、放棄執行請求。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對執行案件的管轄有什麽規定?
執行案件的管轄如下: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工傷履行內容的民事判決、裁定,無論是壹審、二審還是再審,都應當由壹審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上還有其他規定。
2、攻擊令的效力,由人民法院作出履行支付令。
3.作出供述並執行外國法院或者外國仲裁機構判決、裁定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履行。
4.仲裁機關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書和公證機關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債務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強制執行期限為: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如需繼續凍結,應在銀行、信用社等處辦理凍結手續。在凍結期屆滿前。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凍。法院執行程序: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強制執行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財產處罰決定和刑事判決、裁定。
2.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裁決或者調解書。
3.公證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追收債務和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已制作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書和決定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5、人民法院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執行裁定。
6.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決。
以上是我為您整理和介紹的關於“可否委托他人執行案件”的法律知識。綜上所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權限由雙方約定,這樣就必須簽訂委托合同,可以委托律師或者本人近親屬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