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事實確鑿、證明充分、賬面上已失去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效資產,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認定為損失,經批準後可以進行財務核銷。
2.企業要積極組織力量,對清產核資中認定的資產損失,逐壹進行認真清理和清查,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核實認定資產損失的項目和金額。3.對金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企業應逐項進行專項說明,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重點核查。企業在清產核資中認定的所有資產損失均已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證明,但無法根據證據確定損失金額,或者難以取得具有外部法律效力證明的相關資產損失的,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評估後出具評估意見。
4.企業要加強對已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不良投資等損失的管理,建立“核銷備案”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壹步清理回收,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法律依據: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
第十壹條為保證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財務信息的準確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對賬面上已失去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不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效資產進行認定,經批準後可以進行財務核銷。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力量,對清產核資中認定的各類資產損失逐壹進行認真清理和核實,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並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核實認定損失資產的項目和金額。對金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企業應逐項進行專項說明,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重點核查。
第十三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認定的各類資產損失已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證明,但無法根據證據確定損失金額,或者難以取得具有外部法律效力證明的相關資產損失的,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後認定。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加強對已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不良投資等損失的管理,建立“核銷備案”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壹步清理回收,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分類排隊,認真清理已批準核銷的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報廢毀損的實物資產損失,對具有使用價值或者能夠收回殘值的,積極處理,盡量減少損失。
第十六條企業因會計技術差錯發現的資產不真實,不屬於資產損失認定範圍。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差錯更正方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提出相關意見後,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投資往來和關聯交易,債務人的債務核銷應當與債權人的債務核銷同時進行,並簽訂書面協議,相互提供處理債權債務的財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