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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和生效的區別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不代表合同壹定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的區別:(1)側重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側重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要件,在法律上被視為某種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重在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生效條件而產生的法律認可的效力。(2)不同的標準或構成要件。(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具備法定要件即成立,具備法定生效要件即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重合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生效。(4)效果不同。

合同訂立的原則

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應遵循壹定的原則。只有這樣,合同的訂立才有意義。

1,公平原則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這個原則主要強調三點:

(1),強調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兼顧彼此利益。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欺弱,不允許以小欺大,以貧吃富。

(2)強調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必須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充分協商並達成壹致。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違背對方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無效。

(3)強調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由於合同不同於行政劃撥,壹般應支付。因此,合同的訂立必須自始至終公平公正。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以公平為出發點,這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前提。

2、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合同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準則。不誠實和不守信是經濟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國各級政府組織企業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以促進合同當事人誠實守信,從而促進企業依法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就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壹致。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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