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當地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應當依法處理。
3.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4.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
5.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決定:(壹)未依法征收房屋的;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第九條
1.根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壹切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三。第十條
1.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四。第十壹條
1,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2、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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