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請無薪假是違法的,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主要功能壹方面是確立勞動關系,另壹方面是明確權利和義務。目前國家出臺的停薪留職規定,前提是員工個人申請,申請人經企業批準後停薪留職;
2.在實際工作中,停薪留職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遇到困難,勞動者願意離職為自己謀職,但同時要求在離職期間保留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前提下,就有關勞動關系保留事宜所作出的約定。
停薪留職需要註意什麽?
1.職工經企業批準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可由原企業作為工資儲備;
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予支持;
3.經批準停薪留職的員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研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職工和受益單位賠償;
4.經批準停薪留職的員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工具設備,特別是精密儀器。壹經發現,由原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5.對被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幫助安排其家庭成員的住房、子女上學等生活,不得歧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